‘半岛入口app’《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期:2023-10-08 11:48 | 人气:
本文摘要: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表征询对《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印发稿)》的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表征询对《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印发稿)》的意见。为更进一步减缓焦化行业转型升级,增进行业技术变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对《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改)》展开了修改。下文如下:焦化行业规范条件(印发稿)为增进焦化行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和规范焦化生产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制订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一)本规范条件限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焦化生产企业。炼焦还包括常规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热重复使用焦炉三种生产工艺。常规焦炉是指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阻隔空气间接冷却,焦炭成焦炭和焦炉煤气,并另设煤气净化、化学产品重复使用的生产装置。
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半焦(兰炭)炭化炉(以下称之为“半焦炉”)是所指将原料煤中低温焦炭成半焦(兰炭)和焦炉煤气,并另设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冷却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
热重复使用焦炉是指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者,机械化捣固、装煤、出焦,重复使用利用炼焦自燃尾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二)焦化生产企业强迫明确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人。
合乎本规范条件的企业核查通过后不予公告,涉及政策可优先不予反对;规范企业展开动态管理,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按拒绝展开排查,排查仍不符合条件撤消公告。二、规范条件拒绝(一)严控生产能力严控重点区域焦化行业生产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输掉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报》(国发〔2018〕22号)拒绝,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不准追加焦炭生产能力。(二)工艺与装备1.主体装备。
焦化生产企业不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拒绝。常规焦炉、半焦炉需实时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热重复使用焦炉需实时设施热能重复使用设施;钢铁牵头企业焦炉需实时设施干熄焦装置。
2.有出局领先生产能力任务的企业,需已完成出局领先生产能力目标任务。希望现有企业使用先进设备工艺技术,改建提高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环保设施(1)焦化生产企业不应实时设施煤(温)储存、煤消灭(筛分)、装煤、推焦、(腊)熄焦、筛焦、温运输、硫铵潮湿等抑尘、除尘设施。干熄焦、焦炉烟囱等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源,要按照环保拒绝设施副产物或副产物脱硝装置。(2)焦化生产企业需设施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常规焦炉企业不应按照《焦化废水管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设施建设初期雨水搜集装置、酚氰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和事故储槽(池)。
半焦(兰炭)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出来池应建在地面以上,设施建设事故储槽(池)及初期雨水搜集装置,生产废水处理使用烧毁或其他有效地处置方法。(3)焦化生产企业逸散挥发性有机物和臭味的生产装置不应实时建设尾气净化处置设施。(4)焦化生产企业煤气鼓风机、循环氨水泵等理应保安电路。
焦炉煤气事故放散不应另设自动点火装置。(5)规范排污口建设。焦化生产企业主要污染源需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涉及规定设置污染物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2.环境管理(1)焦化项目不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经审查批准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于,并已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
(2)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拒绝,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焦化生产企业不应严格执行污染物废气国家和地方标准,做达标排放。两年内并未再次发生根本性环境污染事故或根本性生态毁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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