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官网入口app_金融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日期:2023-12-10 12:19 | 人气:
本文摘要:内容摘要 金融搭售不道德是一种在金融领域被金融机构普遍用于的不道德,这种不道德一方面具备提升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消费者出售成本的于是以效应,但另一方面也具备侵犯消费者权利选择权以及有可能引发容许竞争恶果的负效应,因此如何对其展开规制十分最重要。
内容摘要 金融搭售不道德是一种在金融领域被金融机构普遍用于的不道德,这种不道德一方面具备提升金融机构利润、减少消费者出售成本的于是以效应,但另一方面也具备侵犯消费者权利选择权以及有可能引发容许竞争恶果的负效应,因此如何对其展开规制十分最重要。 在我国已施行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政府规章中,皆没用于“金融搭售不道德”这一法律术语,因此金融搭售不道德还没构成一个权威性的法律概念。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金融市场创建较早于发展更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金融搭售不道德近于不受推崇,并且对这一不道德展开规制的法律宗旨就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对金融搭售不道德展开反垄断法规制,是上述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广泛作法。之所以对金融搭售不道德展开反垄断法规制,是由于这一不道德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再次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搭售不道德,虽然与普通产品的搭售不道德比起具备特殊性,但是对其展开的法律分析是创建在有数的搭售不道德理论框架之上。同时,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宪法”——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其展开规制,才需要体现出有这一不道德对金融市场所导致的危害,也才需要彻底遏止金融机构之后利用这一不道德毁坏自由竞争的金融坏境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搭售不道德的于是以效应导致在利用反垄断法对其展开规制时必需充分考虑免税制度,对各种负效应大于于是以效应的金融搭售情形做出除外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搭售不道德的先天优势。
因此,在建构金融搭售不道德独占性质判断标准时就必需对本身违法原则合理推断原则展开全面讲解,在此基础上找到合适的判断法则。金融搭售不道德的包含还必不可少对涉及产品市场的界定,目前这也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之处。 金融搭售不道德长久以来仍然被金融监管部门所禁令,但却仍然屡禁不止,因而,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其展开规制,不仅是完备反垄断法中对搭售不道德规制之严重不足的必须,堪称实施我国金融法典的必须。
关键词:金融搭售;于是以效应;负效应;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第1章导论1.1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明确提出 随着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种类推陈出新,为了提供更大的利益,金融机构往往不会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强制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购买者拒绝接受其容忍的另一种产品或服务,并且这样的不道德屡禁不止。例如在向银行申请人贷款时被拒绝出售保险,或者出售一种理财产品时被拒绝悉数出售另一种理财产品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全称“《反垄断法》”)并没依据各种产品或服务的类似对搭售不道德展开分类规定,“金融搭售不道德”不曾被彰显法律含义,与金融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中也并没从反垄断方面对该些搭售不道德展开规制。
金融机构实行的一些显著具备独占性质的金融搭售不道德未被指出是一种独占不道德或者甚至并未被指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造成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利益伤害,堪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金融搭售不道德经常出现在金融领域,是一种与普通商品搭售不道德有相当大区别的不道德。
从行为主体上来看,金融搭售不道德一方主体为金融机构,而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转入条件十分严苛,本身就结构出有了有利于自由竞争的转入障碍,同时造成其与消费者地位极为不公平。而从客体方面分析,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并非普通消费者需要几乎解读,消费者往往是受到利益的抗拒在一种懵懂的状态下出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非常容易“理会”金融机构的“指令”。由此,金融机构将有可能欺诈其取得的支配地位,使得金融搭售不道德沦为一种独占不道德。
搭售不道德理论框架已构成多年,但是并没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也没看见金融搭售不道德与普通商品搭售不道德的本质区别,许多传统理念早已无法限于于较慢发展的金融行业,更加无法起着遏止垄断性金融搭售不道德的起到。而随着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金融控股集团已在我国经常出现多年,并且规模正在逐步不断扩大。在金融控股集团中,搭售不道德更加广泛,也更加无法掌控。
这也是即便金融监管机构多次发文禁令金融搭售不道德却无法遏制此现象的原因之一。 因此,本文企图通过分析金融搭售不道德的于是以效应和负效应,推论出有金融搭售不道德的合法性和独占可能性,为规制垄断性金融搭售不道德获取一个新的思路。同时,本文将糅合国外杰出的金融法律以及反垄断法中有关规制搭售不道德的规定,为建构我国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反垄断法规制理念获取参照。
1.2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企图借出有数的传统搭售不道德理论框架,在并融合金融行业特殊性的基础上,建构一个全新的金融搭售不道德理论框架。在本文中,笔者企图通过分析金融搭售不道德的于是以效应与负效应,将那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且因涉嫌独占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划入反垄断法规制之中,构成一个原始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反垄断法规制体系,从而需要更为贯彻地确保金融权利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理论意义上来说,虽然我国学者们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后都对搭售不道德展开过较为了解的探究,但是多数都是逗留在讲解搭售不道德理论来源的阶段,并没专门地针对某种类似类型的商品或服务的搭售不道德展开叙述,或者说是将商品或服务分类展开辩论。为此,本文将传统搭售不道德理论框架与金融搭售不道德的特殊性结合,探究金融搭售不道德的合法性及独占可能性,最后建构完备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反垄断法规制制度,为我国金融改革及《反垄断法》的完备获取理论基础。
从实践中意义上来说,具备独占性质的金融搭售不道德不仅相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律选择权,并且有碍于竞争。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金融搭售不道德伤害了金融权利,有利于金融行业的身体健康权利发展。
建构完备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反垄断法规制制度,将具备独占性质的金融搭售不道德划入法律及执法人员的范畴之中,不仅需要有效地遏制这种具备独占性质的金融搭售不道德,更加不利于金融混业经营之后的混业监管建构较好的监管机制。1.3文献综述 鉴于金融搭售不道德在我国还正处于研究的空白地带,因此在本文的编写过程中,笔者大量地参照有关于搭售不道德法律分析方面的著作及文章,并融合金融独占方面有数的研究成果,重点实地考察了有关于涉及市场的界定标准的文章,共计参看四十多篇学术期刊论文、十几本学术著作、十几篇硕士博士论文,以及《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全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全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全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全称“《保险法》”)等等与搭售不道德有关和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 1.3.1关于搭售不道德的内涵 对于搭售不道德的内涵学者在描述时由于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叙述的语言亦各不相同。
波斯纳指出,搭售是指买受人在出售某商品时,出卖人拒绝买受人必需同时出售另一商品,否则拒绝接受出售买受人意欲出售之商品[理查德·A·波斯纳著,孙秋宁译为.反托拉斯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30.]。林国栋指出,搭售是指卖方拒绝买方在出售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同时出售其他独立国家归纳的产品或服务项目,或最少表示同意不向其他供给者出售上述其他独立国家可分产品,并以此作为销售者出售这种产品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接受出售该产品[林国栋:《厂商搭售不道德的经济分析》,中国台湾地区“国立”中亚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第4页。
]。 不过,上述关于搭售不道德的定义或许更加偏向于经济学学科而非法学学科,为此有学者认为,在对搭售不道德展开法学分析时,应该展现出出有法律概念的特征。吴伟光耀指出,搭售不道德是指涉及产品市场上享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该产品时,强制买方拒绝接受与该产品牵涉到的产品与服务的不道德[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11页。
]。尚明指出,搭售不道德是指经营者在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过程中利用自己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配上销售或获取购买者不必须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不道德[尚明: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0.]。
由此可知,搭售不道德的定义虽谈不上有过于大争议,但基于学科领域有所不同而带给的叙述上的区别也显然不存在。在传统搭售不道德理论中,学者多数只是立有某一学科展开分析,而即便是融合了经济学与法学两大学科,亦有不全面之处。
如果全然地将传统搭售不道德理论套用在金融搭售不道德之中,则必定不会造成金融搭售不道德理论的瑕疵,有利于全方位地展开分析。第七章结论金融搭售不道德是一种于是以效应与负效应兼备的不道德,不需要一味禁令但也无法坐视不理。
在我国“一行三不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令五申禁令金融机构实行搭售不道德之际,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仍然铤而走险,视消费者的权利为无物。在2014年第一季度,一些商业银行开始提升首套房贷款利率,并且拒绝客户出售适当理财产品。由此可见,没强有力的法律、执法人员承托,金融搭售不道德的负效应必定小于其于是以效应,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毁坏了自由竞争的金融环境,有利于金融业的平稳发展。
因此,强化有关于金融搭售不道德反垄断法规制十分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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